English
首页 > 案例分析
加班费和带薪假期如何计算?
创建日期:2021-11-03
来源:粤湾商盟
阅读:827
更新日期:2024-03-28


      身处职场,无论是因为远大抱负,还是因为工作任务重,加班都是常见的工作状态。甚至有的互联网公司标榜自己的“996”和“007”文化,甚至抛出“有机会加班是这一届年轻人的幸运”等言论,认为如果一家完全不用加班的公司,要么是业务每况日下,要么是行业江河日下。看一下北上深杭的互联网产业园,深夜时分均灯火通明。


      诚然,加班的因素有很多,有可能是员工的能力不足,需要更多时间完成工作;也有可能是员工自身想留着公司精进业务;甚至有可能是被老板或上级强行留下。除了主观因素,也存在客观因素,例如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工种,如直播、拍短视频、文案策划等。这些工种在加班时间的计算上,就更难衡量了。


      万一遇上很较真的,甚至故意碰瓷的员工怎么办?那么老板们就需要很清晰“加班费”和“带薪假期”的游戏规则。


  • 什么是加班费?


      我国《劳动法》制定了严格的工作时间标准,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高于日常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也是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劳动法》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 国家对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简单的说,就是日常加班的费用是本人工资基数的150%,双休日是200%,法定休假日是300%。



  • 工资基数如何计算?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工作的平均天数21.75天,就是日工资的基数。


  • 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劳动法》第40条规定;法定休息日是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要注意,不是统一放假的时间都是法定假日。比如国庆节放假7天,只有10月1、2、3日是法定假日,其余4天是调休。所以1-3日的加班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 补休或调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加班可以补休或者调休的,就不再支付费用。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加班后企业安排补休的就不能主张加班费了。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


  • 带薪休假是怎么规定的?


      所谓带薪休假,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员工有一定天数的休假而正常享受工资薪酬待遇时间。《劳动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上述指的连续工龄怎么计算?


      连续工龄的计算并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比如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现在的单位,但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资格。


  • 带薪年假如何休?


  1.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1.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1.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除外)


  • 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如何折算工资?


      用人单位因为正当原因没有安排休年假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样按照以上的规定执行。


  • “不定时工作制”是什么?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企业高管、外勤人员、值班人员和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算做加班,需参考各地政策。


      总结:


      每个劳动者,核心都是为了自己的简历打工。“加班”往往是一件尺度很难掌握的事情,在超出常规时间的付出,究竟是自觉?还是强迫?究竟应该归于个人的能力收获?还是应该由公司及时奖励?不同的情况千差万别。可是作为老板,应该知道加班费的基本游戏规则。


-------------------------


【版权声明】

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粤湾商盟”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或邮件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 “粤湾商盟官网”。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本网站发布的文章及图片,已尽可能对作者来源进行注明,若因故疏漏,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处理相关内容。本网站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服务时间9:00-12:00 | 14:00-18:00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 促程顾问公司 | 鸣品广告公司 | 伊捷投资顾问 | 德恒企业管理 | 香港文森顾问 | 中科顾问 | vika维格表
粤湾商盟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9098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