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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究竟限的是什么?
创建日期:2022-01-13
来源:粤湾商盟
阅读:654
更新日期:2024-03-29


  • “竞业限制”有什么威力?


      我们先从一宗互联网视频网站的劳动仲裁案,看“竞业限制”到底限的是什么?


      2017年4月,因涉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前搜狐视频版权影视中心总经理马筱楠(也称“马可”),被搜狐提起了劳动仲裁,索赔的金额高达千万元。


      裁决结果显示,马可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履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搜狐双倍返还违约期间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继续履行对搜狐的竞业限制义务。


      2017年2月底,马可从搜狐视频离职。她与搜狐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包含了《不竞争协议》,约定了其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费,但她依然在3月进入与搜狐存在明显竞争关系的优酷工作。


      马可在离开了搜狐视频之后很快就入职了优酷,这很显然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那为什么竞业限制的条款或者说是这个竞业限制的协议这么有威力呢?


  •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 竞业限制条款的6点注意事项


      竞业限制条款的签订,一定要注意三个要点:


      1. 签订主体一定要合适;


      很多老板问是不是要和所有的员工都签订竞业限制的条款呢?这一点确实有点可笑,当然是不可以的。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他的对象也是限定的是限制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就规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用人单位知晓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等等。


      由此可见,竞业限制的对象应该限定在那些在任职期间能够接触到用人单位有价值商业秘密的员工,对于那些不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即使跟他们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2. 要约定竞业限制的地域;


      对于竞业限制的地域,可以约定清楚是在国内还是在具体某个国家,这个对于跨国公司尤为重要。


      在国内的话,还可以约定是在某个省市范围内,还是在全国范围内。


      也就是说,约定这些劳动者在离职之后不能在指定区域内找类似的岗位去任职,如果有很明确的竞争性的公司,还可以把这些公司的名称写入到竞业限制的条款当中去。


      3. 有年限的约定;


      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法律规定不能超过两年。如果超过的话,超过部分是无效的。


      4. 要给履约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竞业限制的条款当中,必须约定每月给付离职后的这个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个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标准是不能过低的。


      关于这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是不能低于这个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如果低于这个标准,有可能会被要求补足这个差额。而且这个标准还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的话也有可能会被员工要求补足差额。


      经济补偿金必须按月的按时的给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了3个月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5. 违约金不能约定得过高;


      对于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如果他去同类的行业工作,或者是自己开办相同的公司,他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那这时候他是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


      违约金的约定不能过高,公司应该根据劳动者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数额约定,而不是随意设定一个违约的数额。


      如果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严重高于劳动者的年薪,法院可能会酌情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6. 要求新入职员工承诺无竞业限制义务


      对于将要录用的员工,最好要求其以书面的形式来做出承诺,承诺他与原单位没有签订相应的竞业限制的协议,或者是已经解除了竞业限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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