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销售由“办证”改“备案”
12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无需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即可。
该《公告》是总局落实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的有力举措。
换句话说,以后企业要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范围,包括包装食品、零食、酒类、饮料等,都不再需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负担大幅缩减
过去几年,虽然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手续已经简便了很多,而且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局合并之后,在国内大部分的城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都可以在市场监督局统一办理。
加上电子政务的普及,政府实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承诺。如今市场监督总局官宣由“办证”改“备案”,企业仅需要在网上简单填写资料,当天就能完成备案,先经营后领“证”成为现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局也发布公告提示广大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只需通过线上提交备案信息,完成备案后,由系统备案信息自动推送至地方的市场监督局网站公示,即可获得预包装食品销售的资格。
搭配“互联网销售”的经营范围
随着5G、IoT等技术应用的普及,以及移动支付的大面积使用,越来越多的企业把销售方式和渠道,从线下改为线上。
我们推荐用“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这套经营范围的组合拳,就可以法律上满足线上和线下销售各种预包装食品。
当然,如果企业想在网站、微信小程序、Apps等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最好还要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许可证”),这样无论是线下的监管部门,还是线上的网警,都可以轻松应对。
进口食品“码”上备案
企业在申请了进出口资格的备案手续后,如果想申请“进口食品商备案”,手续也非常方便。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选择“企业管理和稽查”,再选择“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即可。
企业认真阅读操作指南,并通过二维码实现备案业务一“扫”可知、“码”上办理。
1. 备案的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含所经营食品类别。
(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指南。
(三)拟申请食品种类若包含肉类,需同步完成“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
2. 经营食品的种类
肉类,蛋及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中药材料,粮谷及制品类,油脂及油料类,饮料类,糖类,蔬菜及制品类,植物性调料类,干坚果类,罐头类,酒类,乳制品类,蜂产品类,卷烟类,糕点饼干类,蜜饯类,调味品类,茶叶类,其他加工食品类,特殊食品类,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其他。
3. 申请材料
(一)《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下载);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机构设置与职责需体现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未从事经营活动的需提供“未从事相关说明”。
总结:
从今年12月起,企业要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范围,将不再需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需办理备案手续,真正实现了先经营后领“证”,让企业主的负担大幅缩减。
同时,完成了进出口备案资格的企业,如果想从事食品进口商的备案,手续也非常简便,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即可办理。
-------------------------
【版权声明】
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粤湾商盟”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或邮件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 “粤湾商盟官网”。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本网站发布的文章及图片,已尽可能对作者来源进行注明,若因故疏漏,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处理相关内容。本网站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