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页 > 案例分析
表决权和分红权(如何实现“同股不同权”)
创建日期:2019-12-13
来源:粤湾商盟
阅读:1299
更新日期:2024-03-29


 

l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权力机构

 

     很多初创企业者,很纠结自己能否在董事会中拥有更多的表决权,或者一票否决权。但看回《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微信截图_20191226100222_副本.png

     

可见,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定着公司几乎最重要的事情: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所以,如果要想取得公司更大的控制权,注意力应该放在股东会,而非董事会

 


l  表决权


 微信截图_20191226103206.png

   

  1. 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约定优于法定”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显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法定意义下的常态,但是,《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而且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定。这一点正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的法律依据。

 

     因此有两个问题要特别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是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确定的,这与分红权中依据实缴出资比例有所不同

 

     (2)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条款设置在表决权上实现“同股不同权”,譬如,股东A认缴出资比例仅占30%,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A享有67%的表决权,从而使得股东A对公司享有绝对控制权。


     2. 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只能同股同权”

 

     跟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施行的是“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并不认可不同投票权的“A/B股”双重股权架构。《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同时,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如果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中设定“同股不同权”的约定,将因与《公司法》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导致无效。因此,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表决权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

 

 

l   “分红权”


 微信截图_20191226110047_副本.png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自行约定“分红权”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分红权的规定类似于表决权,都是“约定优于法定”的制度设计。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并不是认缴。在公司各个股东实缴期限不同的情况下,该项规定尤为值得关注。

 

     《公司法》仍然赋予了各股东之间通过约定作出例外规定的权利;换而言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分红权同样可以通过约定来实现“同股不同权”。张三和李四各持有公司50%股权的情况下,两人完全可以约定张三可分得90%的红利。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分红,《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纵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红权规定,《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有权“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法》第166条也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可见,股利分配的标准要把握“平等原则”,但是,《公司法》同时对分红做出了“约定优于法定”的灵活性变通规定。

 


l  “一票否决权”


 微信截图_20191226110302_副本.png


     1. 有限公司能否在章程中设置一票否决?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作出特殊约定,董事和股东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2. VC/PE领域中常常会利用“一票否决权”

 

     在风险投资领域,投资人通常会要求在被投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时,享有一票否决权。一票否决权的本质在于使投资人对公司某些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表决事项上拥有否决权。随着时间推移,一票否决权的内容逐渐标准化,即未经投资人同意,公司不得:

 

     1. 变更优先股股东所持股份;

     2. 授权发行更多股份;

     3. 发行优于或等同于优先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股票;

     4. 回购;

     5. 出售公司;

     6. 变更公司章程或登记执照;

     7. 变更董事会董事数量;

     8. 支付或宣布支付股利;

     9. 借债 。

 


l  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微信截图_20191226110843.png

     鉴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法定意义下的常态,所以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登记人员只能按照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录入系统,而不能加入“同股不同权”等备注条款。这个时候,企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 千万不要用《简易章程》登记;

 

     现在工商登记手续越来越简便了,很多时候登记部门会提供一个章程的简易版本,企业申请人只需要填写几项信息就可以顺利拿到营业执照。很多审批人员为了方便审查,也建议企业使用简易版本。

 

     但股东们需要注意了,如果工商的系统中既显示了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备案的也是简易章程,那么股东间表决和分红的“同股不同权”如何能体现?哪怕股东间私底下有一份详尽的章程,登记部门也不会予以支持。

 

2. 必须预先到工商局调档原章程;

 

     现在各区政府服务中心的前台受理人员多为合同制员工,流动性非常大,而且在他们接受的培训中,“同股同权”是常态,需要他们撇开常态去接受特殊约定,企业需要预先做好“功课”,在股东会做出了重要表决后,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前,建议先到工商局调取一份《原章程》,复印件上面会盖章工商局查档的印章。

 

     《原章程》中会有关于表决权的详细约定,如果碰上特别难沟通的经办,还可以备上一份《公司法》,毕竟大家都必须基于同一法律法规基础上,才能有效沟通。

 


     总结:

 

     随着我国现代商业的不断发展,随着创业者与资本方更紧密的结合,企业的创始人可能在几轮融资后变成了小股东,但创始人毕竟是掌舵人,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成员,所以小股东拥有更大比例的表决权,也是为了企业的前景。

 

     毕竟在关键决策上,如其七嘴八舌的意见不一,倒不如交给一个主要责任人,让他做决策并对结果负责,这更符合原始股东和投资人的利益。

 

     但企业在制定“同股不同权”政策时,必须写进公司章程,且章程必须在所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私下约定的协议不一定能得到股东的认可。


-------------------------


【版权声明】

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粤湾商盟”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或邮件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 “粤湾商盟官网”。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本网站发布的文章及图片,已尽可能对作者来源进行注明,若因故疏漏,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处理相关内容。本网站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服务时间9:00-12:00 | 14:00-18:00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 促程顾问公司 | 鸣品广告公司 | 伊捷投资顾问 | 德恒企业管理 | 香港文森顾问 | 中科顾问 | vika维格表
粤湾商盟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9098219号